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時,法院會判決離婚 。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原告可于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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