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什么情況下彩禮返還】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第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當然,后兩種情況只能是在提出離婚時才能要求返還 。而不是說沒離婚呢就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
而現實中我們經常遇到的兩種情況是:一種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未共同生活,這種情形下彩禮應當大部分或全部返還 。此屬司法解釋制定的初衷 。另一種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 。應該綜合考慮各種因素 。例如,對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了,而且生育的還有子女的情況,法律是不支持彩禮的退還的;如果雖然同居但是并未生育子女的,這種情況就要酌情考慮了 。首先,男方因為結婚習俗為女方購買首飾以及價值大的物品是可以參照彩禮來處理 。而女方的嫁妝物品在男方處的,一般都將這些物品確定歸男方所有,但是要相應折價抵償彩禮 。而對于那些作為人情間的往來費用以及小額禮金或贈品的返還請求,法院一般是不會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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