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監護人的設立是有順序的 , 在先順序人可以優先于在后順序人承擔監護責任 。但這種順序是可以通過當事人的協議改變的 。同時 , 當同順序人為多人時 , 可以共同擔當監護人 , 也可以通過協商 , 由部分人承擔監護責任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 , 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兄、姐 。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 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
【怎么樣確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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