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一方在婚前買房的在婚后是可以將另一方的名字加在房產證上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該房產就會變成雙方的共同財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

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擴展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結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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