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期限可與用人單位約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
【勞動合同最短期限是幾個月呢】
猜你喜歡
- 職工勞動合同不續約有補償嗎?
- 勞動合同該怎么續簽
- 用工勞動合同糾紛賠償標準是什么
- 法定的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么
- 離婚訴訟的舉證期限有多久
- 終止勞動合同提前通知需要嗎?
- 勞動合同到一年辭職怎么做
- 試用期期限多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