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 , 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 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
【法律依據】
《山東省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規定 ,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 , 當事人應向原簽發地縣(市、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其指定機構提出申請 , 需提交新生兒父母或本人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公開發行報紙上登載的遺失聲明、原出生醫學證明存根或副頁復印件、補發登記表等 。如領證人不是本人或其父母 , 還需提供委托領證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
【出生證明丟了怎么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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