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行為人將詐騙財物以用于歸還個人欠款、債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的,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的,則不再追繳 。
【使用贓款還債后能否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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