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您可以拆分來理解: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 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合同中約定的是試用期滿后工資為3000 , 并不是試用期的工資為3000 , 所以在試用期內應為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 即2500*80%=2000元 。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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