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圍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與一般意義上的道路還是有所區別的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定義 , “道路” , 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 , 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
因此 , 并非所有的道路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 諸如礦區、廠區等單位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 , 鄉間小道、田野機耕道、城市樓群之間的甬道以及機關、學校、住宅小區內的甬道等均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范圍 。

【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小知識
2.什么是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是我們俗稱的“交強險” , 指機動車輛所有人在領用車輛牌照之前和使用車輛過程中 , 必須投保的的法定第三者責任保險 。 該保險是發生交通事故時 , 由保險公司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被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進行賠償的責任保險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 由保險公司先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

【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小知識
3.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嗎?
輕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 。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 未造成人身傷亡 , 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 , 可以即行撤離現場 , 恢復交通 , 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 另外 , 該法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 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 , 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 , 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
這意味著發生一些小的交通事故 , 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進行“私了” , 而不必通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
4.機動車沒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 機動車在所有權發生轉移、內容發生變更、抵押、報廢時應當進行變更登記 。 沒有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 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1)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如果不辦理相應的登記的 , 倘若受讓人或者機動車實際使用人在使用機動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的 , 那么受害方就會將機動車登記的所有權人作為被告起訴;
(2)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 , 如果沒有去辦理相應的變更 , 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3)機動車如果沒有抵押登記的 , 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4)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向機動車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報廢登記 , 否則一旦他人使用報廢的機動車發生相關事故 , 將承擔責任 。

【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小知識
5.交通警察的什么行為會被行政處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嚴禁通過權力尋租的方式來謀取私利 。
法律規定 ,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2)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 , 噴涂標志圖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