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征有:
1、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 。環境公益訴訟的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
2、環境公益訴訟目的具有特殊性 。環境公益訴訟的目的是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
3、環境公益訴訟具有顯著的預防性 , 同時兼具補救功能 。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事實發生 , 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出可能使社會公益受到侵害 , 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4、環境公益訴訟可以是針對民事主體 , 也可以是針對行政主體 。一般民事主體是指由于在社會生活經濟活動中對環境造成破壞或損害即可以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 。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 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環境公益訴訟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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