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您好 , 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 , 結合民事審判實踐 , 制定本解釋 。1、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 , 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2、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 , 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3、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 , 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 , 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 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 , 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4、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 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 , 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5、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 , 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 , 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 , 從其約定 , 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 , 對方接受的除外 。6、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 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 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 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 , 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 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 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 , 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 , 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 , 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8、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 , 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 , 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 , 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 , 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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