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延承諾有兩種情況,其法律約束力不同,對其處理應區別對待:
一種情況是,一般遲延承諾 。這種承諾不能視為有效承諾,而是一項新要約,需經原要約人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確認后,才能成立一項合同 。
另一種情況是,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如果因此而引起糾紛,承諾人應對沒有收到要約人的通知負有舉證責任;要約人應對業已履行通知義務負有舉證責任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八條新要約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
【要約中發生承諾延遲如何解決】第二十九條遲到的承諾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
猜你喜歡
- 七日殺睡袋怎么睡覺
- 中國平安的電話是多少
- 中秋節必備食物
- 大家覺得有哪個中譯英的在線翻譯是比較好的啊
- 請問中國體育報的網址或者email是什么?
- 小學四年級下綜合實踐活動課第二課搜索生活中的小竅門,網上找不到好資料,求資料!
- 11月中旬去三亞穿什么
- 中秋節早上堵車厲害嗎?
- 中國和越南分別在北部灣的占海面積是多少?
- 中秋節的交通堵塞怎么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