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麥是傳銷國家為什么下打擊

【羅麥是傳銷國家為什么下打擊】

羅麥是傳銷國家為什么下打擊


通過以上條例可以看出 , 我們接觸的羅麥是不是傳銷 , 可以很肯定的說 , 羅麥就是在做傳銷 , 一個披著“直銷”合法外衣 , 而在做傳銷的一個騙局 , 購買一定數量的羅麥產品就是變相的繳納費用 , 而購買的像π水杯了 , π項鏈了 , 消毒機了 , 也只是一個謊頭 , 派水杯根本不值幾個錢 , 也沒有什么效果 , 所謂的酸性體質 , 堿性體質只不過是炒作出來的一個概念 , 根本站不住腳 , 淘寶上賣20元的一個杯子 , 羅麥π水杯賣400元 , 絕對是坑蒙拐騙消費者 , 加入羅麥的有多少是為了羅麥的產品去的 , 我買了產品就買了健康 , 買了很實用很實惠的產品了嗎?沒有 , 加入羅麥的可以全都是奔著羅麥那一套傳銷制度去的 , 都是想賺錢的 , 通過發展人員加入 , 發展下線 , 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 , 謀取法非利益的 , 這就是傳銷 。板上釘釘的傳銷 。買羅麥產品 , 不開收據 , 也不開發票 , 購買公司的產品 , 而是把錢打入一個個人賬戶 , 這就是羅麥 , 羅麥的一套傳銷騙局 , 而其實根本 , 羅麥也可以說這個組織跟我一點關系都沒有 , 買產品沒有收據 , 沒有發票 , 而是從個人手中買的 , 羅麥也沒有跟你一點關系 , 羅麥是直銷 , 而你是傳銷 , 你只不過是拿羅麥產品做掩飾的一個傳銷 , 而后你進去了 , 羅麥不會進去 , 羅麥是所謂的直銷 。第三章 查處措施和程序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 ,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 , 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于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 , 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 , 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并經批準 。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 , 應當在事后立即報告并補辦相關手續;其中 , 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 , 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 , 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準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 , 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 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 , 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 , 應當向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 , 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 , 并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 , 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件情況復雜的 , 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 , 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 , 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 ,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 , 應當及時查清事實 , 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對于經調查核實屬于傳銷行為的 , 應當依法沒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對于經調查核實沒有傳銷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 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后立即解除查封 , 退還被扣押的財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 , 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 , 被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退還 。拒不退還的 ,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 , 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 ,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 , 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 , 應當制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 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 , 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條 對于經查證屬于傳銷行為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 。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 , 組織策劃傳銷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違法所得 , 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 , 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沒收非法財物 , 沒收違法所得 , 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 , 參加傳銷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 , 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 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沒收違法所得 , 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 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 , 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 ,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 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 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 , 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 , 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 , 構成犯罪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