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 不屬于共同財產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
【夫妻一方婚前房財屬于共同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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