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約的內容應該具備合同的所有內容,如果要約的內容與最終簽訂的合同不一樣的,是屬于新的要約 。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
【要約內容就是合同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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