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預告登記有什么作用】

我國《物權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是為防止賣方“一物二賣”的不誠信行為,是對買方的一種保護,但為了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買方在申請預告登記后長期拖延不辦理正式登記,損害賣方的利益 。
《物權法》第20條第2款對買方的權利也作出了限制,即“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因此,買方在申請了預告登記后應當及時申請正式登記,千萬不能認為辦理了預告登記就可以高枕無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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