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累計支付時間不足5年的,按最低工資的75%支付 。
(二)累計支付時間超過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的80%支付 。
(三)累計支付時間超過10年的,支付最低工資的85% 。
(四)自領取失業保險金第13個月起,按最低工資的75%發放 。
自2003年10月1日起,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6年的失業人員,自領取失業保險金之日起第13個月起,在原核定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基礎上,額外發給失業保險金 。附加標準為:累計繳費時間為17-21年的,加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累計繳費時間為22-26年的,加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0%;累計繳費時間超過27年的,加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5%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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