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
(3)遺棄被繼承人的 , 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
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虐待、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 , 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 , 情節嚴重的 。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七條 ,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 , 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 , 情節嚴重的 。

【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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