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房屋拆遷賠償不滿意,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
【農村房屋拆遷賠償不滿意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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