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通說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一)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1) 經濟主權和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是指每個國家對其全部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 , 包括擁有權、使用權和處置權在內 , 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項權利 。(二) 公平互利原則 (33) 公平互利原則是指所有國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并作為國際社會的平等成員 , 有權充分和有效地參加解決世界經濟、金融和貨幣問題作出國際決定的過程 , 并公平地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公平互利原則還要求追求實質性的平等 , 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平等 。(三) 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35) 國際合作以謀發展是所有國家的一致目標和共同義務 , 各國都應對發展中國家的努力給予合作 , 提供有利的外界條件 , 給予符合其發展需要和發展目標的積極協助 , 要嚴格尊重各國的主權平等 , 不附帶任何有損它們主權的條件 。其他觀點我國學者均認為 , 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獲得國際社會廣大成員的公認 , 對國際經濟法各個領域均具有普遍意義 , 并構成國際經濟法基礎的法律原則 。我國學者立論的基礎主要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一系列決議 。在列舉基本原則時一般認為包括經濟主權、公平互利、國際合作和發展三項原則 , (注:姚梅鎮:《國際經濟法概論》 , 武漢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 第31-32頁;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學》 ,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 第38-43頁 , 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 ,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 第159-237頁 。)也有學者還加列“有約必守”原神卜則 。(注: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 , 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 第198-211頁 。) 關于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 有學者認為其內容包括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對內方面指各國對本國境內自然資源、全部財富和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 , 其中包含有權對外資實行國有化 。對外方面即指各國經濟主權平等 , 具體包括:各國有權自主搏巖選擇本國經濟制度;在國際經濟決策中具有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有權自主確立國際經濟關系、簽訂國際經濟條約和參加國際經濟組織 。(注: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 ,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 第164-173頁 。)我國學者指出 , 在實踐中 , 發展中國家并未獲得平等的參與和決策權 , 加權表決制等制度使得發達國家擁有實際決策權;有的西方學者企圖以世界經濟的相互依存性否定經濟主權的最高性 , 發展中國家須加以警覺 。我國學者強調一國締結國際經濟條游銀穗約、參加國際經濟組織而導致對主權的限制是基于自愿 , 而且是有限度的 , 無論如何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經濟利益 。(注: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 ,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 第164-173頁 。)這些分析和論斷對我國政府的對外經濟交往具有參考價值 。關于公平互利原則 , 我國學者注意區分公平(equity)與平等(equality)這兩個不同的概念 , (注: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總論》 , 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 第174頁 。)強調實質公平(material equity) 。關于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 有學者認為它是發展權與國際合作義務相結合而產生的新的法律原則;發展權是一項集體人權 , 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國際合作是各國實現所有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的手段 , 也是各國的責任 。(注:曾華群:《國際經濟法導論》 ,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 第210-216頁 。) 綜上 , 我國學者對國際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是有深度的 , 對理解和適用國際經濟法具有積極意義 。但上述討論沒有涉及非歧視待遇原則、互惠原則、經濟全球化對國家經濟主權的影響等問題 , 似可在這些方面作更深入的探究 。此外 , 認為上述基本原則皆適用于所有國際經濟法領域在邏輯上尚有不圓通之處 。因為廣義國際經濟法所包括的國際商法以意思自治、誠實信用等等作為基本原則 , 與上述三項原則并不相容 , 這三項原則主要屬于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法律原則 。(注:左海聰:《論國際法部門的劃分》 , 載《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1998年) , 第27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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