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有: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 , 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 , 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
5、在婚約存續期間 , 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 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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