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重慶渝北,一家火鍋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

火鍋|重慶渝北,一家火鍋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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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鍋|重慶渝北,一家火鍋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

重慶渝北 , 一家火鍋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 , 而被當地市監局工作人員以違反《反浪費食品法》有關規定為由 , 作出處罰款2000元行政處罰的決定 。 事后網友們不解 , 并質疑這種處罰“不合理” 。 那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3月10日 , 當地市監局工作人員來到一家火鍋店例行檢查時 , 發現這家火鍋的A12桌客人已經離開 , 但桌面上有一大堆牛乳雪糕卻還沒有吃完 。 工作人員當場數了一下 , 一共有16支未食用完的雪糕 。




其中10支僅是開了封還未曾食用的、6支已經食用了一半的雪糕 。 市監局工作人員確認火鍋店內沒有張貼“提醒消費者珍惜糧食、杜絕浪費”等提醒標語之后 , 對火鍋店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 事后網友們議論紛紛 , 有網友認為 , 消費者花錢將16支牛乳雪糕買下來了 , 其就有處分權 。 即消費者有處分權 , 經營者也無權強行要求消費者吃完才能走 。 所以網友們認為 , 這并不能怪火鍋店的經營者 。 也有網友認為 , 雪糕一旦開了封 , 不吃也沒用 。 一來經營者不可能、也不敢二次銷售;二來不吃一會就會融化了 , 三來不可能讓其他人吃掉 。 因此很多網友不解 , 市監局為什么要處罰火鍋店 , 甚至還有網友質疑這種處罰“不合理” , 那么市監局對火鍋店作出的處罰 , 符合法律規定么?首先 , 消費者到火鍋店消費 , 雙方形成的是消費合同關系 ,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 , 消費者有義務按實際消費金額支付款項 , 而經營者有義務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 , 且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 【火鍋|重慶渝北,一家火鍋店因桌面上有16支未食用完的牛乳雪糕】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 , 餐廳、酒店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有安全保障義務 , 如因未盡義務而造成的損害 , 經營者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

也就是說 , 只要消費者花錢將這16支牛乳雪糕買下來了 , 那么消費者確實有處分權 。 即消費者想請人吃、自己吃、帶回家吃都可以 , 只要不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 就沒有問題 。

其次 , 反食品浪費法第7條明確規定 , 經營者應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 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 , 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 , 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

換而言之 , 從法律上講 , 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不僅僅是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及提供安全保障義務 , 同時還包括其他法定義務 。 比如說 , 后廚要保證干凈衛生、在經營場所內張貼相應的提醒標語等 。

最后 , 反食品安全法第28條規定 , 違反本法規定 , 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 , 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給予警告;經營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的 , 可處1千-1萬元罰款 。

如果僅僅是沒張貼提醒標語 , 那最多就是警告、責令改正等行政處罰 。 但如果經營者為了增加營業額誘導消費者消費并造成浪費的 , 那就另當別論了!



具體而言 , 如果經營者明知道消費者只有4個人 , 可其卻仍然誘導或變相誘導消費者點了4個人明顯吃不完的食品 , 且事后又沒提醒消費者不要浪費 , 打包帶走的 , 那就要處行政罰款了 。

換而言之 , 市監局之所以會對這家火鍋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 是因為這家火鍋店不僅沒有張貼標語 , 同時還有誤導消費者消費從而造成浪費的違法行為 。 即市監局對火鍋店的行政處罰決定 , 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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