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 。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因此,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并不完全代表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還可能是因為犯罪嫌疑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或因其他法定情形免除刑罰而不作出起訴決定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
【不予起訴是不是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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