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不動產權屬糾紛
與不動產有實質聯系的糾紛,如土地確權、房屋質量、侵權等糾紛才適用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2、不動產合同管轄
與不動產僅有表面牽連關系的合同糾紛,如房屋買賣、房屋租賃等糾紛就沒有專屬管轄的必要 。適用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 。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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