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超過六個月期限的 , 法院將不再受理審查 。
《仲裁法》第6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銷裁決的申請后 , 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 , 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 , 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 。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 ,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
【不服仲裁裁決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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