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此沒有規定!

法律對此沒有規定 。是否判決離婚不是以開庭次數決定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決定的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
【起訴離婚需要開幾次庭】(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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