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標準條例是怎么樣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標準條例是怎么樣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 , 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 ,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
【工傷認定標準條例是怎么樣的】第十五條 ,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 , 因戰、因公負傷致殘 , 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 , 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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