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為了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民法典》對禁止抵押財產范圍進行了修改 , 即禁止抵押的財產刪除了“耕地”也就是說 , 耕地也可以作為抵押的標的物 。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 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耕地可以設立抵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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