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數額標準司法解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數額標準司法解釋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量刑數額標準司法解釋】法律分析:(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數額五千元或者多次掩飾、隱瞞犯罪概價服垂差受往求陽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累計數額三千元,可在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來自涉及盜竊、搶劫、詐騙、搶奪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十次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在三年至四年有期360問答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座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征檢告沒戰矛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懷開育板什死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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