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付款基本內涵、分類及程序

匯票付款 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 廣義上的付款是指一切匯票債務人依照匯票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法律行為;狹義上的付款僅指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照匯票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法律行為 。 廣義上的付款既包括狹義上的付款 , 還包括追索義務人在發生追索時對追索權利人所進行的支付 , 以及票據保證人對持票人所進行的支付 。 匯票付款的內涵 01 付款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為的行為

匯票付款基本內涵、分類及程序



02 在通常的票據活動中 , 可以說 , 出票是票據活動的起點 , 付款則是票據活動的終點 。 付款的意義在于消滅票據關系 , 因而只有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后 , 票據的職能才能得以最后實現 。

03 但是 , 付款行為與出票、背書、承兌等行為有所不同 , 它并不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票據上為一定的意思表示并簽章為要件 , 所以付款行為并不屬于能夠產生票據權利義務關系的票據行為 , 但我們可以將其視為一種準票據行為 。

04 付款是義務人依照票據文義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

05 匯票是一種金錢證券 , 匯票代表的權利即是一定數額金錢的支付請求權 。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義務即是按照匯票上的文義向持票人支付確定的金額 。

06 付款行為較之民法上的清償而言是一個更為嚴格的概念 , 民法上的清償并不以支付金錢為限 , 可以支付金錢以外的物或者提供一定的勞務 , 票據上的付款行為卻只能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

07 付款是產生消滅票據關系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08 付款行為的直接后果是導致票據關系消滅 , 支付票款的如果是匯票上的第一債務人即承兌后的付款人 , 則該付款人所為的付款行為可以完全消滅匯票關系;未承兌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所為的付款 , 也可以消滅票據關系 , 他們在付款之后可以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向有關當事入主張補償 , 此項權利的主張即不屬于票據關系中的法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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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付款的分類 01 依據不同的標準 , 匯票上的付款可以進行很多種分類 , 最常見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02 以付款人的不同為標準分為本人付款與代理人付款

03 現代社會的票據活動較早期的票據活動已經發生很大變化 , 尤其是隨著現代銀行制度的發展 , 票據付款形式脫離了較為原始的方式 , 付款人范圍的擴張是其中一個突出的表現 。 所謂本人付款即為付款人自己付款 , 亦即由匯票上所記載的付款人直接向持票人進行的付款;代理人付款則是指由付款人指定的其他人來代替付款人進行的付款 。

04 應當指出的是代理付款人不同于有些國家或者地區票據法所規定的預備付人 。 后者一般是指出票人或者背書人記載于匯票上的預備在付款人不能承兌或者不能付款時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的付款人以外的人 。

05 兩者的區別首先是設立的目的有所不同 , 預備付款人的設立是為了保護票據的信用 , 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權 , 而代理付款人的設立則是為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提供更多的方便 。

06 其次 , 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 預備付款人在匯票法律關系當中居于第二付款人的地位 , 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 代理付款人作為付款人的代理人 , 并不具有票據上獨立的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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