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中贈送財物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 戀愛中雙方為了增進感情 , 一方向另一方贈送財物或者雙方互贈財物屬于贈與 , 可以不退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贈與貴重物品 , 一方要求返還時需酌情處理 , 贈與方生活困難的 , 應予以返還;若女方借婚約之機從男方處獲取財物 , 則是一種無效的行為 , 而女方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收受男方財物 , 致使男方經濟利益受損的話 , 也可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 應當退還不當得利!

戀愛中贈送財物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 戀愛中雙方為了增進感情 , 一方向另一方贈送財物或者雙方互贈財物屬于贈與 , 可以不退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贈與貴重物品 , 一方要求返還時需酌情處理 , 贈與方生活困難的 , 應予以返還;若女方借婚約之機從男方處獲取財物 , 則是一種無效的行為 , 而女方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收受男方財物 , 致使男方經濟利益受損的話 , 也可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 應當退還不當得利 。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 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 , 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

【戀愛中贈送財物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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