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現代社會 , 經濟不斷發展 。社會競爭力也越來越大 , 工作也越來越難找 , 很多人在進入公司之前 , 公司會要求入職人員進行培訓 , 也往往會在新職員的當月扣除培訓費 , 那么新入職員工當月應扣培訓費嗎?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 , 一起來看看吧!
一、新入職員工當月應扣培訓費嗎
一般來說 , 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 所以新入職員工當月不應應扣培訓費 。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 , 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 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 , 約定服務期 。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 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 , 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
也就是說 , 用人單位為員工安排崗位培訓 , 應當是用人單位出資進行(立法原意認為用人單位為員工進行培訓 , 是為了員工為用人單位創造更多的價值 , 因此這個培訓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 , 此時可以約定服務期 , 只有當員工在服務期內擅自離職 , 用人單位才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
如果說所述的情形 , 屬于用人單位在員工的《》所約定的工資標準上進行的扣減 , 則屬于實質上屬于變相的未足額支付工資 , 依照《勞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員工可以先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 或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 同時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
二、新員工不承擔培訓費用的原因
【勞動合同法律知識:勞動合同法律知識:新入職員工當月應扣培訓費嗎】《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 , 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 , 根據本單位實際 , 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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