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的條件是比較多的,如結婚的年齡、血緣關系等,符合條件的男女是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領取結婚證后成為合法的夫妻,那么女方結婚有什么條件?
女方結婚條件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女方結婚的條件包括年滿20周歲,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和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等 。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六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
【法律知識:女方結婚條件 結婚法律要求】第七條 【禁止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
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婚姻登記能否撤銷
婚姻登記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而結婚的,是可以撤銷的 。
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 。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 。
我國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因脅迫結婚形成的婚姻關系及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婚姻,是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情況 。
之所以規定因脅迫而結婚的婚姻是屬于可撤銷婚姻,是因為該婚姻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 。結婚行為本質上是需要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結婚的合意,受脅迫的當事人因為害怕自己或者其近親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受損而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但是婚后雙方彼此建立了感情,家庭幸福,受脅迫的當事人并不想使其婚姻關系歸于無效,因此,婚姻法將這類婚姻界定為可撤銷的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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