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 , 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

1. 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 , 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 。
【償還夫妻債務要注意什么】2. 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 , 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 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 , 一方或雙方不愿提前清償 , 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 。
3. 雙方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4. 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 , 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 。離婚后 , 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 , 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 , 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 ,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 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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