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最新修來自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360問答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廣孩態唱輸香廠齊并聯均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紅脫行局長
楊棟梁
2013年8月順載樂29日
其中,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修改內容: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承擔 。”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的最新修來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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