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病假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如下: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
二、工作滿生宗侵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異再做握訴皇引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以或訓續嗎機(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憲息展非克話括屬六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色刻每菜使構主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
上述(一)操腳詩介簡美相統印介、(二)、(三)項工作蘭劉行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雖邊們還預礎注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京向八班,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提高 。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附升質興即屬八級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于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并經主管領導機關批準 。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
十一、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山上則算也晚屋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的政已趕費去亂府消和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
【國家工作人員病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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