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消防有什么新政策?( 二 )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可判刑
詳細內容
將第二百二十九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修改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
內容解讀
此前,在消防執法領域,對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文件的查處,主要采取行政處罰手段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修正,將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納入到了該罪名的懲處范圍之內 。同時,在量刑上加大了對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行為的懲處力度,將“在涉及公共安全領域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報告,導致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或者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行為,提高了法定最高刑期(由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十年),追責更加嚴格,將對技術服務機構形成有力的震懾,有效打擊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消防安全評價文件的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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