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消防有什么新政策?

2021年消防有什么新政策?

2021年消防有什么新政策?


2021消防改革新動向關于《刑法修正案》與新《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修改新增三個消防安全領域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新增了“危險作業罪”、修改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增加了事前處罰,有效彌補了法律空白,大大提高震懾力,充分展示了國家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決心 。就消防領域而言,此次刑法修正案加大了對消防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強化了消防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對于防范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具有深遠意義 。
一、拒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可判刑
詳細內容
一、拒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可判刑
新增危險作業罪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
【2021年消防有什么新政策?】內容解讀
新增的“危險作業罪”將安全生產領域重大責任事故犯罪追責標準從“結果犯”變為了“危險犯”和“結果犯”并行,從“事后”追責轉變為“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追責 。在修正案實施之前,對于擅自停用自動消防設施、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或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等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必須產生嚴重后果才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沒有發生火災事故的,只能依照《消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罰款等行政處罰 。今后,對于上述行為,如果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就可以結合具體情節給予刑事處罰
二、明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予整改仍冒險組織作業可判刑
詳細內容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內容解讀
修正后的《刑法》,將“強令違章危險作業罪”修改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增加了“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的情形 。即,如果行為人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不但不予排除,反而組織繼續作業,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涉嫌構成“組織他人冒險作業罪” 。實踐中,“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包括“重大火災隱患”,即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知本單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而不予整改,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仍然組織生產經營的,可以此罪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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