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婚姻法并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離婚之后哪些人沒有小孩探視權】(一)探視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
(二)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
(三)探視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
(四)探視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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