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均不要所有共同財產時 , 可以考慮將財產捐贈出去!

【夫妻離婚房產兩方都不要怎么辦呢?】雙方均不要所有共同財產時 , 可以考慮將財產捐贈出去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 , 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 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 , 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 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條規定 ,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 ,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 , 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 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 ,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 ,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 , 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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