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 , 都是從明朝開始設置的!

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 , 都是從明朝開始設置的 。
政府派大臣處置地方軍政事務 , 分別是“總督某地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兼巡撫事”和“巡撫某地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 , 前者就是總督 , 后者就是巡撫 , 都屬于臨時性質事罷還朝 。
清朝時 , 正式以督撫為地方最高長官 。
總督管轄一省或二三省 , 冶理轄區內的軍民要政 。
巡撫是省級地方長官 , 總攬一省的軍事、吏治、刑獄等事 。
鴉片戰爭前 , 清朝全國有8總督16巡撫 。
8總督為:直隸、陜西、甘肅、浙江、湖南、湖北、廣東、廣西、云南、貴州、福建、江西 。
【清末總督和巡撫有什么區別】東北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的督撫一直到公元1906年才設置 。
直隸、四川兩省只設總督 , 不設巡撫 。
甘肅巡撫于1754年撤去 , 由陜甘總督兼任 。
公元1884年 , 建新疆省 , 開始設甘肅新疆巡撫 , 駐烏魯木齊 。
公元1885年 , 臺灣建省 , 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 , 駐臺北 , 福建巡撫由閩浙總督兼任 。
其余各省則督撫并置 。
總督的官品高于巡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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