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六條1至10項具體內容 ,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 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 , 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公司法第四十六條1至10項具體內容 ,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 , 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股東會會議 , 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
【請詳細解釋公司法的第四十六條】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
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 , 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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