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 , 堅持男女平等 ,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 照顧無過錯方 , 尊重當事人意愿 ,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 合情合理地解決 , 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 具體包括: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 , 或以口頭形式約定 , 雙方無爭議的 , 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 , 堅持男女平等 ,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 照顧無過錯方 , 尊重當事人意愿 , 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 , 合情合理地解決 , 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 具體包括:
1.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 , 或以口頭形式約定 , 雙方無爭議的 , 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
2. 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 ,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 ,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
【訴訟離婚財產應該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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