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 , 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 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遇有特殊情況 , 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 , 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
【工傷認定延期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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