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采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 , 以吸收原則和并科原則為補充的折中原則 。數罪并罰的刑期具體計算規則是: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 , 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 , 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 , 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 ,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 , 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 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 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 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 ,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 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 , 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 , 附加刑仍須執行 , 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 , 合并執行 , 種類不同的 , 分別執行 。
【數罪并罰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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