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賭博提供條件


為賭博提供條件


【法律依據】我國《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這一條款直接規定了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兩個罪名 。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4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
所以為賭博提供條件,根據提供條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構成賭博罪的共同犯罪,也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犯罪 。

【為賭博提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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