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 , 處理原則如下:
【公房使用權離婚時怎么分割】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 , 結合實際業務經驗 , 法院在該問題的處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夫妻離婚 , 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 。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 , 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 , 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 , 合情合理 。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 , 照顧女方 。這不是“女士優先”的問題 , 而是在一般情況下 , 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 。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
4)照顧無過錯一方 。
5)參考公房產權人(單位)的意見 , 決定判給哪方 。
《婚姻法》第40條規定 ,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 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 ,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 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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