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使用地圖,這些法律知識應知曉

01
問: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是否需要審核?由誰審核?是否收費?
答:《地圖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
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 但是, 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除外 。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 ”

規范使用地圖,這些法律知識應知曉



近年來,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化, 開放的地圖市場已經形成 。 地圖內容與品種日趨豐富, 地圖種類由相對單一的紙質地圖、地球儀等擴展到電子地圖與互聯網地圖領域, 從事地圖服務的單位由傳統的地圖出版社向一般出版社、導航電子地圖服務提供商、互聯網企業等延伸, 影像地圖、街景地圖等新型地圖產品日益普及, 地圖市場規??焖僭鲩L 。
與此同時, 各種問題也不斷產生, 部分地圖錯繪我國國界線, 漏繪我國重要島嶼, 登載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 極大地損害了國家領土主權、安全和利益 。 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能確保審核通過的地圖不出現方向性、原則性問題和泄露國家秘密等問題, 切實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利益 。
地圖審核是行政許可事項 。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 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 地圖內容涉及國家領土主權和安全, 實行地圖審核制度, 符合《行政許可法》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地圖審核職責 。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 本條賦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地圖審核權限, 并通過《地圖管理條例》作了進一步明確, 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 。
地圖審核范圍和不需要送審的地圖:地圖審核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社會公開的地圖, 包括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地圖及附著地圖圖形的產品 。 《地圖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對“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作出可不需要送審的規定 。 “景區圖、街區圖、地鐵線路圖等內容簡單的地圖”是指地圖主要表現地限于景區、小范圍街區或地鐵、公交等公共交通線路地圖, 內容簡單且不涉及重要界線等需要審核的內容 。 如不能確定是否需要送審的地圖, 應履行地圖審核程序 。
地圖審核不得收取費用 。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 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 按照此要求,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及有關單位開展地圖審核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請者收取費用 。
02 問:單位和個人使用公開地圖, 應遵守哪些規定?
答:《地圖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 不得攜帶、寄遞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進出境 。
進口、出口地圖的, 應當向海關提交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 。 ”
地圖事關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 將會損害我國領土主權、海洋權益, 地圖上登載屬于國家秘密的內容, 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 。 因此, 地圖在出版、展示、登載、銷售、進口、出口前應當按照《地圖管理條例》有關條款要求履行地圖審核程序 。 根據《憲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 據此,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寄遞有損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的“問題地圖”進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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