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吸收犯的吸收關系,法學界通常認為有三種情況:即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
【法律依據】
《刑法》第69條規定: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這一法條采取了吸收原則 。
【吸收犯中的吸收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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