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①配偶;②父母;③成年子女;④其他近親屬;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 , 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擔任監護責任 , 經有關單位同意的 , 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 ,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和順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
(4)其他近親屬 。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 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順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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